法务服务|德国企业法律形式

2022-01-14 浏览次数:2697

德国企业法律形式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有关公司方面的立法较为健全,其中颁布于1897年5月10日的德国商法典(HGB,最近一次修改日期为2002年8月24日)分五卷905条对公司形式、业务内容及开展、海上贸易等进行了总体规范,另有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合伙公司法等专门立法。

德国公司主要分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人员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资本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三大类,具体注册形式有数十种之多。

一、个体企业

自然人进行营业登记即自动产生一家个体企业,企业规范名称为所有人姓名+企业经营范围,该自然人为公司的唯一所有人。企业可自愿进行商业注册,如销售额、利润额、企业资产和雇员人数超过一定标准则必须进行商业注册,公司名称后加“e.K.”(eingetragener Kaufmann,注册商人)字样以示区分。成立个体企业无最低资本限制,经营决策灵活性大,企业所有人以公司及个人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是在德建立企业最为简单、便捷的途径。
二、人员组合公司
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德国商法典第二卷对人合公司的具体形式、成立程序、公司与股东的责权关系、业务开展以及解散、清算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无限责任公司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1998年7月1日后个体企业或地产公司也可作为公司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可口头约定或书面制定)并进行商业注册后成立,所有股东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额承担责任)。公司由全体或指定的股东经营(原则上每位股东均可单独代表公司对外),或聘请全权代表(Prokurist)经营管理。

2.两合公司

与无限责任公司类似,但股东应至少各由1名无限责任股东(Komplementär)和1名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组成。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称股东兼总经理;有限责任股东按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但对公司经营状况有知情权。两合公司不具备独立法定资格(Rechtsfähigkeit),但与法人相似可对外开展业务、承担债务、取得法律规定的权利。
3.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的一个变种,其中无限责任股东为一家或几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注册资本额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经营管理。

另外,商法典还规定了静止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这一法律形式,实际上泛指拥有一位以上没有投票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可根据公司章程享受一定比例利润收益的静止股东的公司(例如,具体到股份公司,拥有优先股、无投票权的股东即为静止股东)。

三、资本组合公司
资本组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GmbH)

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颁布施行《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其间历经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日期为2002年7月19日),共分六节87条,明确、具体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其股东的权利关系,董事会(Geschaeftsfuehrung)和监事会(Verwaltungsrat)的职能,公司章程(Gesellschaftsvertrag)的修改,公司的解散、清盘、破产和注销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Stammkapital)为2.5万欧元,并以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一股东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欧元。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未作限制,最少可由一位股东建立一人有限公司(Einmann-GmbH)
有限责任公司为介于大型股份公司与小型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成立与管理较容易,加之机构设置灵活,投资人(股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为目前德国最为广泛采用的企业形式。
2.股份公司(AG
受法国商法典影响,德国于1861年1月颁布旧的德意志商法,其中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规定。1937年1月30日纳粹统治时期首次颁布《股份法》(Aktiengesetz),1965年9月6日原西德颁布新的《股份法》并于次年1月1日生效, 2002年7月19日最新修订。
股份法以三权分立方式确定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其中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执行机构为董事会(Vorstand),监督机构为监事会(Aufsichtsrat)。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数量取决于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50万欧元以下9人,1千万以上21人,150-1000万之间为15人),最少3人,由资方和劳方代表各一半组成,双方表决各占50%时,监事长有两票。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目前多数董事会成员为合同聘任。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与人合公司相比,资合公司组织结构更加合理,管理更加严密,股东只需承担与出资额相对应的有限责任,且不必亲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资合公司更符合企业发展的趋势与潮流,已成为德企业首选的注册形式。

拥有一家德国公司,不仅意味着在国际贸易中能够抢占先机,并且可以利用德国企业的良好信誉,得到国际认可,提升企业的国际化形象。德国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可以申请德国永久居留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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