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服务】在危机中收购德国公司:收购的正确时机
2022-04-07 浏览次数:1053
如果公司陷入危机,流动性强的投资者或竞争对手有机会获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或者个别资产。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相对有利的条件扩大市场机会,并保护重要的合同伙伴免于拖欠应收账款。然而,在公司危机中的公司收购存在需要避免的重大陷阱。因此,建议仔细权衡收益和风险。
在申请破产前购买公司
在申请破产之前购买公司的决定性优势是避免了与破产相关的负面市场认知。另一方面,利益相关方可以直接与股东/董事总经理进行独家谈判 - 而无需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高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比较报价。
但是,如果公司的股份被收购(股份交易),这并不能消除公司的危机。投资者还必须用自己的财务资源完全和可持续地缩小流动性缺口,这就是为什么在危机中收购股票在许多情况下对投资者没有吸引力。
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资产交易以低廉的价格仅收购单个(或全部)资产似乎是完美的解决方案。然而,这种收购的后果往往被低估了。
在业务和公司延续的情况下,购买者可能对前所有者的责任负责(§ 25 德国商法典)。收购业务运营或部分业务也可能导致购买者(共同)承担公司的税务责任,并且在业务转让的情况下,雇佣关系将转移到购买者(§ 613a 德国民法典)。看似完美的“便宜货”很快就会成为责任陷阱。
即使仅收购不引发上述后果的个别资产,仍需确保对价与市场价值相符。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 § 134德国破产条例 在转让后四年内提出异议,并在提交破产申请的情况下要求重新转让或补偿无偿部分。因此,必须确保商定的对价也与资产的价值相对应,以避免日后对破产产生争议。
申请破产和启动破产程序之间的阶段
如果已经提出破产申请并指定了临时破产管理人,则在临时破产管理期间直至破产开始之前,与提交申请前一样适用。如果下令临时破产管理,临时破产管理人尚未获授权进行处理,但处理需要他的同意。
在实践中,出售仅在初步破产程序期间的特殊情况下完成。相反,这段时间是用来评估公司的情况,寻找潜在的买家,获得和比较报价,并谈判准备签署。因为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尽可能使债权人满意。因此,他还将联系其他潜在的利益相关方,并在必要时启动专业投资者或投标程序,以确定破产财产的最佳报价。因此,对于感兴趣的投资者来说,由于更好的报价,资产可能会被出售给他人。
破产后收购
只有选定的资产被转让,表明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从破产财产中取得资产。但是,破产管理人通常不会在购买合同中对取得的资产提供任何担保。
好处是,上述持续经营责任和税收责任不适用于从破产财产取得资产。虽然从破产财产购买不能阻止业务转移,从而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转移,但在破产管理人的支持下,通常必要的劳动法措施可以更容易、更迅速地执行。
潜在买家通常认为破产管理人的任务是保留尽可能多的工作或整个企业。然而,这并不完全正确。破产管理人只有在接管员工通过工资索赔将破产财产的负担降至最低的范围内才对保留工作感兴趣。只有在可以实现比单独出售的情况下更高的购买价格的情况下,他才会考虑整个资产的转让。但是,如果潜在买家只对可界定的部分范围有兴趣,在考虑到未承担的员工成本以及其他资产可能缺乏可用性的情况下,破产财产的总收益会更高。
应该注意的是,破产公司与其合同伙伴之间现有的合同关系不会自动转移给买方。这样做的积极影响是,不需要或过于昂贵的合同可以留给破产的法律实体——由于破产法的特殊规定,破产管理人通常可以很容易地脱离合同。另一方面,如果买方没有合同伙伴同意收购的保证,这对于运营或其他原因所必需的合同可能是不利的;如有必要,必须谈判新的条件。这应在合同签订前与主要合同伙伴进行协调。
此外,如果是在与所有者相关而非与产品相关的基础上授予的,则可能需要向公司申请(例如官方)批准、批准或许可。如果无法与各自的合同伙伴/当局达成协议,则可以选择通过投资者参与的破产计划将公司重组为法人实体。破产计划需要债权人确认;因此,这对他们来说会比资产交易更有利。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必须批准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措施(例如出售整个公司)。因此,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会坚持以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先决条件订立合同。但是,如果需要立即进行投资以保持业务运行,则待定的批准期会给收购方带来不确定性。如果债权人希望通过出售获得更高的配额,通常可以预期获得批准。但是,如果时间紧迫且对批准的批准存有疑问,则有可能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在启动破产程序后立即批准交易。在某些情况下,提前将主要债权人带到谈判桌前也是可取的。
结论
在具体情况下权衡购买的正确时间很重要。在解除债务和降低责任风险方面,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购买资产通常是买方更安全的选择。但是,合同谈判和合同订立的程序不同于破产前的购买。但也有特殊情况,优先选择收购破产公司的股份或申请前的资产。因此,仔细检查购买所追求的目标,分析和权衡机会和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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