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服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是否应担责?

2022-03-23 浏览次数:958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

社保是一项保障,应该获得单位和员工的双向支持。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约企业成本而不为员工购买保险,或者员工短时间内体验不到企业给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的益外等原因自愿放弃社保。那么如果员工自动放弃购买社保,还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吗?请看下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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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3日,王某进入A公司处工作。

2017年9月10日,A公司向王某出具《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一份,载明:

公司准备为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请你准备好所需材料及到户口所在地劳保所会办理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后将手续交公司;因未办理退保或转移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自负。王某在该通知的被通知人处签字捺印。

同日(2017年9月10日),王某向A公司出具《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一份,载明:

公司向我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19日,原告以被告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后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魏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此,再审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在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尽量保存通知缴纳员工办理社保的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以作为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的证据如员工自愿不予办理社保,应由员工自行填写申请并签字捺印,用人单位应认真保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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