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服务】男子转让债权,恶意逃避执行,法院:转让无效!
2022-03-30 浏览次数:1179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企图通过债权转让规避法院执行。在一起债权转让纠纷中,章丘法院法官“火眼金睛”,通过案件检索、走访调查,识破被执行人将债权无偿转让给他人,企图通过转让债权规避执行的 “诡计”。
基本案情
一、 2021年7月,王某与合作伙伴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王某(甲方)将某建筑安装公司、某建设集团欠其的720000元及利息151200元债权转让给李某(乙方)。因两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李某持协议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偿还。
二、 经查明,2018年,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某建设集团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王某未干完其承包的工程即撤场。经结算,某建筑安装公司尚欠王某工程款140余万元。2021年,王某将其中部分债权无偿转给李某。
三、 庭审中,王某对转让事由遮遮掩掩,对李某陈述一律认可,王某的态度引起法官注意。经过案件检索,查明王某涉及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等多起案件,其中因承建上述工程购买木料等拖欠他人材料款被申请执行,目前尚未履行完毕。
四、 王某在自身还存有债权的情形下,非但不积极主张债权并清偿债务,反而无偿转让债权,实则企图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移,规避执行。故判定债权转让无效,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王某在承建工程中所负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进入执行程序,其应及时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王某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为被执行人,在自身还存有债权的情形下,未能积极主张债权并清偿债务,反而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移,且受让人也系诉争工程的合作人,其行为属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行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唯有尽快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才是被执行人的正道,一切想法设法的逃避计划和老赖行为都将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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